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和价格监管需要,对《江苏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9 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苏价本〔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 8 月30日
说明:
一、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没有正式营业,或者其它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二)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三)政府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已依定价程序明确具体价格、收费标准或者调整幅度的;(四)按照依法制定的定价机制或者招标等形式确定价格的。
二、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一般为三年,但不得少于一年。
三、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目录外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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