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定价机关(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市级定价机关和经授权的区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
二、本目录中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不含农村村民自建、自营的自来水。
三、本目录中客运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四、本目录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服务的项目;医院新开展的、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及我市统一增补的项目;列入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收费的项目。
五、本目录所列监审项目中,如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成〔2015〕1038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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