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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行为,提高 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公办高等学校 学费标准过程中,对公办高等学校实施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 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对公民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大 学、专门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定价 机关核定的公办高等学校提供教育培养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 相关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办高 等学校教育活动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公办 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 影响教育培养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教育行业 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 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以及 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 理。未正式举办或者举办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章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

第七条 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运 行费用构成。

第八条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对与教育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按 照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 运行费用指公办高等学校为培养学生,正常开展教 学、管理和辅助活动的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公用支出、科研费 用、无形资产摊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和财务费用。•

(一)人员费用指公办高等学校为培养学生所发生的教学管 理及其他辅助人员的薪酬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工 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人员支 出。

职工工资是指向在职教职工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 贴补贴、奖金和加班工资等各种薪酬。

社会保险费指公办高等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 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 险)。

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其他人员工资、退休返聘 及兼职人员劳务报酬、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等人 员支出。

(二)公用支出指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开展教学、管理和辅助 活动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取暖费、邮 电费、物业管理费、实习就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 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交通 费、招生费用、其他公用支出等。

取暖费指公办高等学校支付的与教学活动相关的取暖燃料 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等。

实习就业费指公办高等学校开支的学校应届毕业生实习期间 产生的费用支出。

维修(护)费指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费 用支出,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 维修费,以及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专用材料费指公办高等学校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包括 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等。

劳务费指公办高等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翻译费、咨询费 以及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支出、临时工支出等,以及通过 购买服务为公办高等学校提供医疗卫生等服务的费用。

招生费指公办高等学校为招收新生产生的支出,包括招生宣 传和招生期间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

其他公用支出指公办高等学校用于上述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 支出。

(三) 科研经费指公办高等学校与教学有关的科学技术事业 研究支出。

(四) 无形资产摊销指公办高等学校对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 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进行的摊 销。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五)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公办高等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 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补助、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补 助、住房补贴、奖(助)学金等的支出。

离退休补助指公办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向离退休人员支付的 补助。

奖(助)学金指公办高等学校出资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 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 助、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 助费和生活费补贴,以及按照协议由校方负担或享受校方奖学金 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六)财务费用指公办高等学校与教学活动有关的贷(存) 款利息和财务往来中的各种手续费。

第十条 其他收入指公办高等学校利用资产、设施、人员及 费用等教学资源取得的各种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

(一)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 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持续、非正常 办校费用支出;

(三) 与公办高等学校正常教育培养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 公办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与教育培养无关的经济实 体的支出;

(五)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 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 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七) 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 的准备金;

(八) 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九) 公办高等学校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 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十)学生住宿区及食堂、校园超市等各种设施及发生的费 用;

(十一)利用学校办学资源对外开展各类培训所发生的支出, 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支出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支出;

(十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指公办高等学校培养一个标准 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教育培养成本!标准学生人数。

第十三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 数。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生、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学生、在职人员攻读 博士硕士学位学生、来华留学生、函授、网络教育生等各类学生。 其中:

(一) 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不包括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种形式短期培训班(时间为半年 以下)学生。

学生总人数=(年初学生数X 8+年末学生数X4) -12

(二) 在校本科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不作为第二学士学 位生,以免重复计算。

(三) 未在本条类别中列明的学生,均计入“其他学生”,包 括中等专业教育生等。 

第十四条 标准学生数。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 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高 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成人脱产班学生、预科生、进修生为1, 博士生为2,硕士生为1.5,来华留学生为3,函授、网络教育生 为0.1,夜大等其他学生均为0.3。

第十五条 在职教职工总数指公办高等学校内从事教学、科 研、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包括雇用期限在半 年以上的长期聘用人员等各类教职工的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 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管理员、资料室资料 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绘图、 摄影、仪器修理、模型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十六条在职教职工总数核定方法:

在职教职工数按行政人员比例、单位定编人数和生师比三项 指标先后顺序进行审核,不重复进行。其中:短期或临时聘请的 讲课人员不计入在职教职工总数。

1. 行政人员比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事业编制 教职工人数的12%-15%(校部党政机构人员编制可按全校事业编 制教职工人数的6%-10%掌握)。

2. 在职教职工总数按照不得超过单位定编人数据实核定。

3. 生师比指标准学生与教学人员人数的合理比例。其中:综 合、民族、师范、工科、农、林、语文、财经、政法等院校确定 为18:1,医学院校16:1,体育及艺术院校11:1。高于比例据实核 定,低于比例的按比例人数核定。

生师比=标准学生数-(专任教师数+外聘教师数X 0.5 )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核定。

下列公办高等学校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一) 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

(二) 企业、个人无偿捐赠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高校投资 形成的;

(三)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

(四) 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

(五)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六)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

(七) 文物和陈列品,档案,动植物不计提折旧;

(八) 其他不应计提折旧的。

第十八条人员费用。

教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教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其他人 员支出。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按学校实缴基数核定, 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 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核定的工资 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据实核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 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其他人员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社会公允水平。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 按照补偿年限分摊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九条 公用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与教育培养无关的不 得计入培养成本。

公务接待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学费收入的 5%o0

招生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有偿招生等违反招生管理有 关规定的支出不得计入。

其他公用支出。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 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 核定,但应符合社会公允水平。核定时,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 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第二十条 科研费用。按科研费用的30%计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摊销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 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 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 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网络软件费用按使用期限(或合 同期限)摊销。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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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二十二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但 不包括有专项资金来源的部分。

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 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 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监审年度的购房补贴 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费用按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据实核定,但 应符合社会公允水平。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 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 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利息收入需冲减财务费 用。

第二十四条公办高等学校利用教学资源取得的其他收入, 能独立核算的将收入净额(指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按一 定比例冲减总成本;不能独立核算的应将其他收入按一定比例冲 减总成本。

第四章学校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 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公开教育培养成本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办高等学校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通知书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定价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教育培养成本 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一) 学校基本情况说明。包括简介、组织结构情况、现行 收费情况等;

(二) 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高等院校教育培养成 本报表、表中涉及的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 关依据;

(三)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 报告和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四) 各类收入和支出明细表,及支持成本数据的依据(含 固定资产明细表、工资表等);

(五) 内部关联方交易资料;

(六) 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及年度成本报送情况;

(七) 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办高等学校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中止监审、 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教育培养成本,由此产生的教育培养成本减少 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同时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 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对严重失信 者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制定 或调整学费标准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行为,提高 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公办普通高中 学费标准过程中,对公办普通高中实施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行为o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的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之上提供高级中等教育的基础教育学 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定价 机关核定的公办普通高中提供教育培养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 相关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办普 通高中教育活动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公办 普通高中教学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 影响教育培养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教育行业 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以及 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 理。未正式举办或者举办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章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构成

第七条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运 行费用构成。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对与教育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按 照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 运行费用指公办普通高中为培养学生,正常开展教 学、管理和辅助活动的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公用支出、无形资 产摊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和财务费用。

(一)人员费用指公办普通高中为培养学生所发生的教学管 理及其他辅助人员的薪酬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工 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人员支 出。 

职工工资是指向在职教职工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 贴补贴、奖金和加班工资等各种薪酬。

社会保险费指公办普通高中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 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 险)。

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其他人员工资、退休返聘 及兼职人员劳务报酬等人员支出。

(二) 公用支出指公办普通高中用于开展教学、日常行政管 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 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 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公用支出等。

维修(护)费指公办普通高中用于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费 用支出,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 维修费,以及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专用材料费指公办普通高中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包括 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等。

劳务费指公办普通高中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翻译费、咨询费 以及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支出、临时工支出等,以及通过 购买服务为公办普通高中提供医疗卫生等服务的费用。

其他公用支出指公办普通高中用于上述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 支出。

(三) 无形资产摊销指公办普通高中对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 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进行的摊 销。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公办普通高中对个人和家庭的 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补助、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补 助、住房补贴、奖(助)学金等的支出。

离退休补助指公办普通高中按国家规定向离退休人员支付 的补助。

奖(助)学金是公办普通高中出资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 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

(五) 财务费用指公办普通高中与教学活动有关的贷(存) 款利息和财务往来中的各种手续费。

第十条 其他收入指公办普通高中利用资产、设施、人员及 费用等教育资源取得的各种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一)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督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 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持续、非正常 办校费用支出;

(三) 与公办普通高中正常教育培养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 公办普通高中附属独立核算与教育培养无关的经济实 体的支出;

(五)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 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 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七) 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 的准备金;

(八) 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九) 公办普通高中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 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十)学生住宿区及食堂、校园超市等各种设施及发生的费 用;

(十一)利用学校办学资源对外开展各类培训所发生的支出、 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支出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支出;

(十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公办普通高中培养一个标 准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教育培养成本。学生总人数。

第十三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 数。

学生总人数=(年初学生数X8+年末学生数X4) -12o

同一学校中含有初中学生的,初中学生按0.8的权数折算为高 中学生数。

第十四条 在职教职工包括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和后勤人员。其中,教学辅助人员是指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 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十五条在职教职工总数按不超过定编标准或行业主管 部门批复的标准据实核定。其中: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 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核定。

下列公办普通高中的折旧不得计入生均培养成本:

(一) 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

(二) 企业、个人无偿捐赠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公办普通 高中投资形成的;

(三)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

(四) 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

(五)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六)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

(七) 文物和陈列品,档案,动植物不计提折旧;

(八) 其他不应计提折旧的。

第十七条人员费用。

教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教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其他人 员支出。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按学校实缴基数核定, 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 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核定的工资 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据实核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 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其他人员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社会公允水平。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 按照补偿年限分摊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八条 公用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与教育培养无关的不 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公务接待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学费收入的 5%o0

其他公用支出。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 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 核定,但应符合社会公允水平。核定时,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 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摊销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 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 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 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网络软件费用按使用期限(或合同 期限)摊销。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 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二十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 包括有专项资金来源的部分。

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 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 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监审年度的购房补贴 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费用按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据实核定,但 应符合社会公允水平。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 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 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利息收入需冲减财务费 用。

第二十二条公办普通高中利用教学资源取得的其他收入, 能独立核算的将收入净额(指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按一 定比例冲减总成本;不能独立核算的应将其他收入按一定比例冲 减总成本。

第四章学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办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 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公开教育培养成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办普通高中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通知书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定价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教育培养成本 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一) 学校基本情况说明。包括简介、组织结构情况、现行 收费情况等;

(二) 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成 本报表、表中涉及的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 关依据;

(三)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 报告和普通中学基层统计报表;

(四) 各类收入和支出明细表,及支持成本数据的依据(含 固定资产明细表、工资表等);

(五) 内部关联方交易资料;

(六) 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七) 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办普通高中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中止监审、 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教育培养成本,由此产生的教育培养成本减少 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同时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 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对严重失信

者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民办高中、民办中 等职业教育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 府价格决策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公办幼儿园保 育教育费标准过程中,对公办幼儿园实施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行 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 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是指定价机 关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保育教育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 相关性原则。计入保育教育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办幼 儿园保育教育活动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 合理性原则。计入保育教育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公办 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 影响保育教育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 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未正式举办或者举办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构成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运行 费用构成。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对与保育教育活动相关的固定资 产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 运行费用指公办幼儿园为维持正常运行,向幼儿提 供保育教育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公用支出、无形资产 摊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和财务费用。 

(一) 人员费用指公办幼儿园为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所发生 的教学管理及其他辅助人员的薪酬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 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和 其他人员支出。

职工工资是指向在职教职工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 贴补贴、奖金和加班工资等各种薪酬。

社会保险费指公办幼儿园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 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

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其他人员工资、退休返聘 及兼职人员劳务报酬等人员支出。

(二) 公用支出指公办幼儿园用于维持保育教育、日常行政 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 电费、交通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 会议费、业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学生活动费以及其 他公用支出等。

维修(护)费指公办幼儿园用于资产的修理和维护费用支出, 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 以及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专用材料费指公办幼儿园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包括玩 教具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等。

劳务费指公办幼儿园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翻译费、咨询费以 及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支出、临时工支出等,以及通过购 买服务为公办幼儿园提供安保、卫生保健的费用。

学生活动费指公办幼儿园根据教学要求用于开展保育教育活 动的支出。包括亲子活动、六一活动等。

其他公用支出指公办幼儿园用于上述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支 出。

(三) 无形资产摊销指公办幼儿园对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 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进行的摊销。 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公办幼儿园对个人和家庭的无 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补助、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补助、 住房补贴、助学金等的支出。

(五) 财务费用指公办幼儿园与保育教育活动有关的贷(存) 款利息和财务往来中各种手续费。

第十条 其他收入指公办幼儿园利用资产、设施、人员及费 用等保育教育资源取得的各种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

(一)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督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 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持续、非正常 办园费用支出; 

(三) 与公办幼儿园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 公办幼儿园附属独立核算与保育教育无关的经济实体 的支出;

(五)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 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 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七) 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 的准备金;

(八) 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九) 公办幼儿园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 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十)寄宿制幼儿园全托幼儿住宿区、幼儿园食堂,以及校 车接送等相关费用;

(十一)在正常保育教育以外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 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发生的费用。

(十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是指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一个 幼儿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保育教育成本。幼儿标准人数。

第十三条 幼儿标准人数按年初幼儿总数与年末幼儿总数平 均计算。

幼儿标准人数=(年初幼儿数x8+年末幼儿数x4) +12

第十四条在职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保育员、卫生 保健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公办幼儿园中直接从事学前教育的 专业人员;行政人员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人员;保育员 是指照管幼儿生活、协助教师对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卫生保健 员是指负责幼儿卫生体检、防治疾病的专业人员;工勤人员是指 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五条教职工总数按不超过定编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批 复的标准据实核定。其中:短期或临时聘请的保育教育人员不得 计入教职工总人数。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核定。

下列公办幼儿园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保育教育成本:

(一) 进入过清产核资但未经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

(二) 企业、个人无偿捐赠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公办幼儿 园投资形成的;

(三)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 

(四) 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

(五)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六)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

(七) 文物和陈列品,档案,动植物不计提折旧;

(八) 其他不应计提折旧的。

第十七条人员费用。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政 府有关部门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教职工工资总额不 包括其他人员支出。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按幼儿园实缴基数核 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 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核定的工资 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据实核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 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其他人员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社会公允水平。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 按照补偿年限分摊计入保育教育成本。

第十八条 公用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与保育教育无关的不 得计入保教成本。

公务接待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学费收入的

5%o。

其他公用支出。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 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 核定,但应符合社会公允水平。核定时,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 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摊销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 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保育教育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 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 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网络软件费用按使用期限(或合同 期限)摊销。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 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二十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 包括有专项资金来源的部分。

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幼 儿园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 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监审年度的购房补 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费用按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据实核定,但 应符合社会公允水平。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 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 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保育教育成本。利息收入需冲减财务费 

用。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利用保育教育资源取得的其他收 入,能独立核算的将收入净额(指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按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不能独立核算的应将其他收入按一定比 例冲减总成本。

第四章幼儿园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 本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公开保育教育成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通知书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定价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保育教育成本监 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一) 基本情况说明。包括简介、组织结构情况、现行收费 情况等;

(二) 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 成本报表、表中涉及的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 相关依据;

(三)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 报告和幼儿园基层统计报表;

(四) 各类收入和支出明细表,及支持成本数据的依据(含 固定资产明细表、工资表等);

(五) 内部关联方交易资料;

(六) 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七) 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中止监审、 按照从低原则核定保育教育成本,由此产生的保育教育成本减少 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同时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 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对严重失 信者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制定或 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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