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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提供输气服务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短途高中压输气管道(含输送到电厂、石化企业等工业用户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规范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

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

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开支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四)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出售和闲置处置的净损失;

(六)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无偿接收的;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件1。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四)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2、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本条(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原则上按照监审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近三年平均值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本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五)租赁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其中,固定资产租赁费原则上不得超过租赁资产折旧费以及资产归属单位合理管理成本。不纳入核定范围的固定资产对应的租赁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六)安全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提取比例。

(七)存在委托外包日常运营业务的,委托运行维护费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修理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不可重复列支。必要时,可对委托运行维护费进行延伸调查。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其中,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按照监审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近三年平均值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输气业务收入的5‰。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和气量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输气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输气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输气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收入、资产、工时、工资和人员等)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天然气管输商品量计算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30日起施行。


    附表:1.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2.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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